阿里巴巴上市历程回顾
阿里巴巴上市历程回顾
自2013年7月宣布准备上市之后,阿里巴巴方面一直倾向于在香港上市。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规则,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的集体诉讼频繁,阿里巴巴自然优选香港上市。
与港交所谈判破裂
与其他公司不同,阿里巴巴在上市之前正式提出“合伙人制度”。按照阿里巴巴对合伙人制度的设计,阿里巴巴上市后,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人选,以此确保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权。
阿里巴巴提出的合伙人制度在香港金融界掀起激烈讨论:支持者认为港交所应该与时俱进,更改现有规则,以创新姿态来接纳阿里巴巴;反对者则认为,港交所应该对所有公司一视同仁,不能因为阿里巴巴融资额高达千亿港元,就更改现有规则。
上述争论在2013年10月9日的香港立法会议后尘埃落定,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态,香港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原则,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不能设有双重股权[1]。现阶段没有计划推出针对不同股权制度的上市规则。陈家强的这番表态,让阿里巴巴以合伙人制度赴港上市的希望落空。
赴纽交所上市
阿里巴巴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认可。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的不同,认可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这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
2014年3月16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启动在美上市事宜。5月7日,阿里巴巴首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招股书。6月16日,阿里巴巴更新招股说明书。6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IPO招股书增补文件。文件显示,阿里巴巴集团计划在纽交所挂牌,股票交易代码为BABA。
9月8日,阿里巴巴在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启动为期十天的全球路演,开始向投资者推介股票,受到投资者追捧,仅两天后就收到足够的认购。
9月18日,阿里巴巴将其IPO发行价确定为每股68美元,融资额为218亿美元,超越维萨卡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IPO。如承销商行使超额认购权,阿里巴巴有望创下全球IPO融资额最高纪录。
9月19日晚间,阿里巴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8名阿里巴巴客户代表在美国纽交所为阿里巴巴上市敲钟。经过12轮询价,最终以23:53开盘,开盘价为92.7美元,相较68美元的发行价上涨了36.32%。阿里巴巴此次创下了美国股市最大融资规模纪录,总市值达到2285亿美元,开盘时间也创下纽交所最晚纪录。
在申请香港上市期间,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一经向公众正式推出,就因其独特的设计引起广泛争论。为此,阿里巴巴经营层和股东轮番进行表态。
2013年9月24日,阿里巴巴集团总参谋长曾鸣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合伙人制度是保证公司保持远见、创业精神而设立的制度,是制度上的创新,已经运行三年,不会放弃。
2013年9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在阿里巴巴内部发表署名文章《阿里巴巴为什么要推出合伙人制》,对香港资本市场的监管提出质疑:“作为香港人,我想问的是:香港资本市场的监管是被急速变化的世界抛在身后,还是应该为自己的未来做出改变,迅速创新?”
除创始人与高管外,曾经有过矛盾的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大股东也纷纷站出来,支持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
2013年9月27日上午,日本软银集团总裁孙正义对外发布声明,称“我们非常支持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两个小时后,雅虎人力资源及发展执行副总裁、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董事杰奎琳·雷瑟斯表示:公司领导人可以坚持和传承企业的文化,并用以制定未来的企业经营战略,这是非常重要的。
但香港资本市场并不买账。2013年12月,亚洲公司治理协会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访问了50多家上市公司及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企业治理部门高级人员,结果显示94%的受访者反对企业管理层以少数股权控制董事会提名权。61%的受访者表示,如果香港引入非常规股权制度,就会考虑将港股估值计入约13%的折让。
这个引发轩然大波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内容?
在2014年5月阿里巴巴递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招股说明书中,阿里巴巴就公布了合伙人制度的相关细节。仔细阅读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中定义的合伙人完全不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机制旨在通过制度安排,有效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进而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公司的企业文化。
关于保障企业创始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早有另外一种成熟的做法,即双重股权架构。但阿里巴巴并没有采取这样的做法,而是通过设立合伙人这样的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
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中,对于合伙人的权力主要体现在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两个方面。
董事提名权
根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合伙人享有提名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的专属权。被提名董事必须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得到半数以上投票。
董事任命权
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选举,或在选举后因为任何原因离开了董事会,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任命另一个人作为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合伙人不足半数时,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董事会中半数以上成员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或任命。
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巴巴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
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须经过股东大会。
选举之前,先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候选人。选举新合伙人的标准和程序强调的是要对合伙人、客户、员工以及股东负责。合伙人委员会会审核并决定被提名的候选人能否参加选举。
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新合伙人的当选需要得到至少75%的合伙人的同意。如果过半数合伙人投票同意,任何合伙人(包括马云和蔡崇信)都将被免除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巴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巴巴合伙人共计28名。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
确保合伙人制度长期稳定性的规则
为确保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巴巴还做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
(1)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阿里巴巴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关系的宗旨或者关于阿里巴巴合伙人履行董事提名权的修改,必须经过多数董事(不包括被提名者或被任命者,并且是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的批注。[2]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
(2)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巴巴合伙人与主要股东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巴巴15%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巴巴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巴巴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协议约定:
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崇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
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巴巴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崇信支配。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巴巴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1] 简而言之,双重股权就是同股不同权,一般来说,创始人拥有比实际持股比例更高的投票权。
[2]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01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但是,若某公司超过50%的表决权被某个人、集团或另一公司持有(“被控股公司”),则该公司无须遵守本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联交所规则”)均不要求本公司的大多数董事为独立董事。